一、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原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其法律性质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特殊效力。

1.1 和解协议的效力

  • 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成立;
  • 法院审查后中止执行程序;
  • 和解协议不是新的执行依据——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对原执行依据的变通履行方案。

二、违约后的法律后果

2.1 恢复执行原判决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选择: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回到原来的判决内容继续执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扣除,未履行部分继续执行;
  • 另行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以和解协议为基础提起新的诉讼(但这意味着需要走完整的审判程序)。

2.2 实务中的选择

大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会选择恢复执行原判决,因为:

  • 不需要重新走诉讼程序,效率更高;
  • 原判决的执行力强于和解协议;
  • 迟延履行利息从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起算,金额更高。

三、恢复执行后的利息计算

恢复执行原判决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存在争议:

  • 主流观点:迟延履行利息从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和解期间不中断计算;
  • 少数观点: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应当扣除,仅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

实务中大多数法院采用主流观点,这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

四、和解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为避免和解后出现纠纷,建议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

  • 分期履行的具体金额和期限;
  • 违约条款(如任一期逾期则全部到期);
  • 利息的处理(是否减免、减免的条件);
  • 违约后恢复执行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 担保条款(被执行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财产担保)。

五、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 和解是妥协,但不是放弃权利。签订和解协议时保留充分的违约救济条款;
  • 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作为和解的条件;
  • 密切跟踪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迹象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 恢复执行时重新计算全部未履行金额(含迟延利息)。

作者:江西数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