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暂时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时,双方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或减免部分债务。执行和解看似双赢,但其中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1.1 和解协议不等于新的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但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仅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
- 和解协议不能替代原生效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
- 对方违反和解协议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本身;
- 需要恢复执行的是原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非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新条款。
1.2 和解协议的合同效力
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和解协议作为民事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最常见的选择);
- 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二、执行和解的典型风险
2.1 时间风险——拖延战术
部分被执行人利用和解作为拖延手段:通过协商拉长时间,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签署和解协议后,法院会暂停执行措施(解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可能趁机处置财产。
防范建议:
- 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违约,申请人有权立即恢复执行,且不受和解协议中让步条款的约束;
- 约定违约金条款,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 尽量不同意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保留部分担保。
2.2 减免风险——让步后反悔的困境
和解协议中常见的让步是减免部分债务(如原判100万,和解约定只还80万)。如果对方履行了和解协议(付了80万),则原判决中超出部分(20万)的债权消灭。但如果对方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恢复执行时仍按原判决金额执行。
风险在于: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对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违约,恢复执行时需要扣除已支付金额,实际可执行金额可能低于原始债权。
2.3 送达风险——和解期间失联
和解期间法院暂停执行,被执行人可能变更住所、更换联系方式,导致恢复执行时送达困难,进一步延长执行周期。
三、实务操作要点
3.1 和解协议的核心条款
一份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包含:
- 原案号及执行标的明确记载;
- 和解后的具体履行方案(金额、时间节点、支付方式);
- 违约条款(违约即恢复执行全额债务+违约金);
- 担保条款(如有条件,要求第三方担保或保留部分财产查封);
- 双方签字确认,最好在法院主持下签署并记录在案。
3.2 恢复执行的程序
当对方违反和解协议时,恢复执行的程序相对简单:向原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附上和解协议及对方违约的证据(如逾期未付款的银行记录),法院审查后即可恢复执行。
3.3 是否接受和解的决策框架
是否接受执行和解,建议从以下维度综合评估:
- 被执行人目前的偿付能力(真没钱还是装没钱);
- 强制执行的成本与预期回款比例;
- 和解方案的现金流可靠性(对方是否有稳定收入来源保障分期支付);
- 是否能保留足够的担保措施;
- 对方过往的信用记录(是否有多次失信记录)。
四、结语
执行和解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可以在保障债权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的回款效率,但如果对风险防范不足,可能反而给被执行人创造转移财产的窗口。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审慎评估、精心设计和解方案。
作者:江西数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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