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格局,为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实体法依据。

一、制度背景:从期限利益保护到加速到期

1.1 旧法下的困境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要未届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股东即无需实际缴纳出资。这一制度设计在鼓励创业的同时,也被大量债务人利用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实践中,不少公司将认缴期限设定为20年、30年甚至50年,使得公司虽有巨额注册资本却无实际出资,债权人面对"有名无实"的注册资本束手无策。

此前,债权人若想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通过破产程序加速到期)或类推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路径复杂且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对于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到期的态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

1.2 新法的制度突破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意义在于:

  • 明确了非破产加速到期的合法性:债权人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直接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降低了适用门槛:触发条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赋予债权人直接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股东主张,无需公司配合。

二、适用条件的司法认定

2.1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

这是加速到期的核心触发条件。结合司法实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需要满足:

(1)存在已到期的债务。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已届履行期限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这一条件通常已经满足(申请执行本身就说明债务已到期未清偿)。

(2)公司未能清偿。实务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不能清偿":

  • 法院执行程序中查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 公司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公司明确表示无力偿还;
  • 公司账户长期无资金流入,经营停滞。

(3)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不等于"资不抵债"。即使公司总资产在账面上大于总负债,只要其现有流动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触发加速到期。这一点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2.2 股东身份的认定

适用加速到期的股东须为"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具体包括:

  • 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尚未缴足认缴出资的);
  • 通过增资成为股东但未实缴增资部分的;
  • 通过股权转让受让股权但未实缴出资的现股东。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股权转让情形: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未实缴出资,且受让人明知该情况仍以较低对价受让,则原股东与受让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路径

3.1 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实现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最常见的路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情况、出资期限);
  • 终本裁定书或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
  •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法律适用论述。

3.2 通过另行诉讼实现

如果法院认为追加程序中争议较大(如股东对出资情况有异议),可能会告知债权人另行提起股东出资责任诉讼。此时债权人需要以自己为原告、以目标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4.1 出资期限已届但虚假验资的情形

部分公司虽然工商登记显示"已实缴",但实际上是通过过桥资金验资后又将资金转出。对此需要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证明验资后资金即被转出,构成"抽逃出资"而非真正实缴。

4.2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情形

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实际交付的,应认定为未完成出资义务。关键证据是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记录。

4.3 新法施行前认缴期限未届的如何处理

新公司法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对于新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如果剩余出资期限超过法定限额,应在过渡期内调整。在过渡期间,债权人能否直接适用第五十四条,目前各地法院仍有不同做法,建议在申请中同时援引新法第五十四条和原有的司法解释路径,增加获得支持的概率。

4.4 股东抗辩"公司仍有其他财产"

股东可能抗辩称公司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主张尚未满足"不能清偿"的条件。对此,债权人应做好以下准备:

  • 提供法院执行查控结果,证明已穷尽查控手段;
  • 说明公司的应收账款等资产不具有现实可执行性(如对方也是被执行人、已过诉讼时效等);
  • 引用终本裁定作为"不能清偿"的直接证据。

五、结语

新公司法下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执行律师"武器库"中的重要利器。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合理选择程序路径,能够有效扩大可执行财产范围,为终本案件的突破提供关键助力。执行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这一制度,在实务中灵活运用。


作者:江西数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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