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刺破公司面纱",追加其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这涉及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是该制度的核心规范,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二、可以追加的法定情形
2.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是最常见的追加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加速到期: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2 抽逃出资的股东
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抽回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3 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公司股东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中的适用。
2.5 其他情形
- 转让股权未依法出资的原股东(出让人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三、追加程序
3.1 申请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载明追加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2 审查
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被追加的主体有权在审查过程中提交抗辩意见和证据。
3.3 裁定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追加成立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应承担的债务范围;追加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3.4 救济途径
对追加裁定不服的,被追加的主体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实务操作要点
4.1 证据收集
追加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证据。常见的证据来源:
- 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记录);
- 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追踪出资是否真实到位、是否被抽逃);
- 税务报表与审计报告;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
4.2 出资加速到期的证明
要适用出资加速到期,需要证明: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 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网络查控无果、现场调查无财产等);
- 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满缴纳期限。
4.3 人格混同的举证
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通常比较困难,需要收集:
- 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频繁互转资金且无合理商业原因;
- 公司收入直接进入股东个人账户;
- 公司无独立的财务账簿或账目混乱;
- 公司与股东的业务、人员、场所完全混同。
五、结语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为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实现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申请执行人在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不应轻言放弃,而应积极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财产混同情况和公司注销清算情况,找到追加的突破口。
作者:江西数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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