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刺破公司面纱",追加其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这涉及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是该制度的核心规范,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二、可以追加的法定情形

2.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是最常见的追加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加速到期: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2 抽逃出资的股东

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抽回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3 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公司股东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中的适用。

2.5 其他情形

  • 转让股权未依法出资的原股东(出让人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三、追加程序

3.1 申请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载明追加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2 审查

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被追加的主体有权在审查过程中提交抗辩意见和证据。

3.3 裁定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追加成立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应承担的债务范围;追加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3.4 救济途径

对追加裁定不服的,被追加的主体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实务操作要点

4.1 证据收集

追加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证据。常见的证据来源:

  • 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记录);
  • 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追踪出资是否真实到位、是否被抽逃);
  • 税务报表与审计报告;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

4.2 出资加速到期的证明

要适用出资加速到期,需要证明: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 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网络查控无果、现场调查无财产等);
  • 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满缴纳期限。

4.3 人格混同的举证

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通常比较困难,需要收集:

  • 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频繁互转资金且无合理商业原因;
  • 公司收入直接进入股东个人账户;
  • 公司无独立的财务账簿或账目混乱;
  • 公司与股东的业务、人员、场所完全混同。

五、结语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为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实现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申请执行人在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不应轻言放弃,而应积极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财产混同情况和公司注销清算情况,找到追加的突破口。


作者:江西数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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